中國國際貿(mào)易單一窗口貨物申報系統(tǒng)
2025年7月21日更新
根據(jù)海關總署業(yè)務部門要求,對貨物申報系統(tǒng)進行更新,更新內容如下:
1、出口報關單,成交方式為7-EXW時,運費和保費欄目置灰,并增加提示“出口成交方式為EXW的報關單需將境內工廠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填入雜費欄”。
2、出口報關單,價格說明欄目下五個字段置灰,無需企業(yè)錄入。
單一窗口出口報關單錄入成交方式為EXW時會彈出提示,同時運保費欄目將被置灰不可填寫,僅可填寫“雜費”欄。出口報關單的價格說明各欄目置灰,無需填報價格說明。
EXW海關申報規(guī)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EXW出口貿(mào)易方式下,境內工廠至中國輸出地點(如XX港、XX口岸等)裝載前的運輸、保險及相關費用,需在出口報關單“雜費欄”如實填報。
“單一窗口”系統(tǒng)升級后,再一次明確提示填報此類費用,企業(yè)需確保數(shù)據(jù)準確,避免因漏報、錯報影響通關效率。
EXW出口稅務審核要求:
由于EXW條款下,境內段運輸、保險及相關費用通常由境外買方承擔,國內出口企業(yè)仍需取得相關發(fā)票資料,或將導致部分地區(qū)稅務部門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提出質疑,企業(yè)可能需面對:
無法提供發(fā)票的金額承諾放棄退稅;基于以上二點要求,企業(yè)在簽訂出口合同時,建議明確境外買方費用承擔及憑證提供義務(供參考):在EXW貿(mào)易合同中,考慮增加條款,要求境外買方提供境內段運輸、保險及相關費用的支付憑證(如物流公司賬單、付款水單等),并約定若買方未及時提供,造成出口通關延誤等損失由買方負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第二十九條 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出口關稅不計入計稅價格。“
由此可知:出口貨物計稅價格=成交價格(應包含國內運輸費+與國內運費相關的費用+國內保險費)。即出口FOB價格條款,成交價格中包含了國內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國內保險費用,報關單“成交方式”一欄申報為“FOB”,“運費”欄、“保費”欄、“雜費”欄,都為“空”。
1. 對比FOB,我們會疑問:出口“EXW”價格條款,報關單“成交方式”一欄,申報為“EXW”,運費、保費、雜費,在出口報關單中,這些費用是否要填報呢?
在回答這些問題前,我們先來搞清EXW條款的含義、買賣方義務、價格組成:
- EXW條款含義: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 EXW買方義務: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規(guī)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規(guī)定交貨: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 EXW價格組成:從條款含義、買方義務,EXW條款的成交價格,不包含賣方在工廠、倉庫、工場交付后發(fā)生的費用,也不包括任何的裝貨費用。EXW價也就是“出廠價”。
通過以上可知,出口EXW條款成交價格中,未包含國內運輸費、與國內運輸相關的費用、國內保險費。因此,EXW條款出口成交價格,不是計稅價格,因此按照進出口關稅條列第二十六條,應當申報國內運輸費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入出口計稅價格。
2. 那么這部分費用如何填報呢?是否分別填報在報關單“運費”和“保費”欄呢?還是填報在“雜費”欄呢?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細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可知:
- 報關單表頭運費: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即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費用,國內運輸費用不能填在這里。
- 報關單表頭保費: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保險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保險費用。------即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國際運輸?shù)谋kU費用,由此國內保險費用不能填在這里。
- 報關單表頭雜費: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相關規(guī)定應計入計稅價格或應從計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國內運輸費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是需要計入出口計稅價格的,因而EXW價格條款下,需填在這里。
在此提醒大家:EXW價格條款下,國內運輸費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需要正確填報在“雜費”欄。
3. 在EXW價格條款下,報關單申報為FOB價格,同時申報運費,保費,做扣項,可以嗎?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企業(yè),在報關時直接把EXW成交方式報為FOB以此來退稅,這種簡單粗暴的操作方法風險很大。
(1)、如果把EXW成交方式簡單的報成FOB,屬于申報錯誤,影響海關統(tǒng)計準確性。另外,出口企業(yè)用這個報關單申報退稅,遇到嚴格的稅務機關,有可能認定為出口退稅憑證內容不實。
(2)、本該是EXW成交方式,買方委托其承運人去提貨,境內運輸,港口場站等費用都是買方承擔,如果報關時改為FOB申報,那么賣方出口商拿不到境內運輸費用及場站港雜等費用單據(jù),本來是業(yè)務真實的出口,反而在稅務機關看來由于拿不到這些費用單據(jù)變得不真實了。
最后再次提醒:EXW價格條款下,國內運輸費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需要正確填報在“雜費”欄。
來源:關務小二綜合整理自深圳報關協(xié)會、國際貿(mào)易單一窗口